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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解析

作者: | 发布时间:2017-06-13 | 游览:4200

内容摘要:新条例规定了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将我省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三个必须”原则上升到立法层面,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新修订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解析

 

一、确立安全监管“三个必须”原则。

  新条例规定了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将我省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三个必须”原则上升到立法层面,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二、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力量

  新条例加强了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对高危行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进行了明确,矿山和危险物品的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除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外,相较原条例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百分之二,大大提高了我省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力量。

  三、强化高危行业企业主体责任

  新条例对重大危险源、建设工程、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特别规定,规定建设工程不得压缩施工工期、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并明确了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

  四、提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新条例进一步提升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安监部门应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和巡查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产业结构升级及布局调整、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根据区域特点及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落实风险应对措施,降低公共安全风险。

  五、确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记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的信用记录。同时,积极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了规定为举报者保密和对举报属实进行奖励外,还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检举的,给予加倍奖励。

  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新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购买专业应急救援服务时,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要建立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和提供专业服务用于应急救援。

  七、健全事故调查处理

  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主体,规定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信息。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继续深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在全国工伤保险赔付标准大幅提高的情况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除依法领取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二倍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